安康中院发布5件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件
来源:安康中院 2024-09-23 15:27
为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推动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市法院2023年审结案件中,评选出5件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中小微企业典型案件,现向社会予以公布。典型案件涉及公司破产清算、货物买卖、医疗服务、物业服务、建设施工等领域,为进一步提升企业规范化经营和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推动建立诚信、和谐的市场交易环境提供有益帮助。
案件1执转破高效办理资源优化配置
——安康某生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安康某生态农业开发公司成立于2010年9月16日,主营业务为水产养殖。因国家相关政策原因,已由有关部门吊销渔业养殖许可证并拆除养殖网箱导致经营停顿。该公司主要资产为邻水商业用地,评估价值仅750万余元,但债务高达2亿余元,涉及15件被执行案件及4起未决诉讼。公司主营水产生物养殖,产业投入资金大、回收周期长,因国家环保政策调整企业未到资金回收期即经营全面停顿,致使负债上亿元。经执行申请人申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执行案件移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清算审查。
裁判结果:针对该公司破产清算抵触情绪较大的情况,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多次沟通,正面宣讲破产制度价值作用,敦促债务人履行法定义务,仅用3天时间破产管理人即完成接管,案件受理后3个月基本完成债权审核、债务梳理、调查核实资产等工作。共接收申报债权2.92亿元,裁定确认债权2.07亿元。该公司资产处置变价835万元,资产负债率2479.04%,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不存在重整、和解的可能性,人民法院依管理人申请,宣告公司破产。2023年9月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本案为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首例“执行转破产”案件。通过“执破融合”、以破促执,使积压多年的执行终本案件得到“一揽子”处理,推动企业债务由个别清理、差异清偿向集中清理、公平受偿积极转变,平等妥善保护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案件办理中,人民法院耐心沟通、积极回应各方关切,有效消除对立情绪,促使衍生案件或信访事件前端化解,各表决事项均一次性通过,收获良好效果。公司主要资产位于市内重点打造的湖滨文化康养旅居产业聚集区,人民法院适用公开遴选财产所在地拍卖机构依法进行资产处置,准确锚定意向投资人群体,引进大量资金持续投入用于优质康养民宿项目建设,一并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与产业提质升级,实现当地生态环境、营商环境同步优化。
案件2通过微信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依法中断
——陕西某电子商务公司诉郭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8年10月,某电子商务公司与郭某就货物买卖进行交易并结算,郭某出具欠条载明欠付货款18688元,同时还出具了每月还款承诺书,保证在2019年6月1日前按月还清所欠货款。2020年12月,郭某以海口某公司名义再次下单向某电子商务公司采购价值23420元货物,某电子商务公司在扣除郭某18688元欠款后仅对剩余货物发货,收货方海口某公司遂就某电子商务公司扣除郭某欠款的行为提起诉讼,经协商某电子商务公司将剩余货物全部发货,海口某公司撤回起诉。后某电子商务公司于2023年4月向石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郭某给付货款及利息。
裁判结果: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郭某欠付合同款项属实,应当依照其出具的欠条及承诺书履行还款义务。虽郭某上诉主张某电子商务公司未及时向其主张权利,2023年4月起诉时已超过诉讼时效,但经查该公司已通过发送微信及在另案中扣减由郭某后续对接交易的方式要求其履行义务,未对郭某欠款放弃主张权利,属于合法阻却诉讼时效完成的法定事由,故郭某应当依法依约履行还款义务18688元。
典型意义: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通过诉讼实现利益的公力救济,一旦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法院经审查属实的,权利人便会失去胜诉权。该项制度的设置,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在权利受到损害后积极维权,但是法律同样规定,如非权利人自身原因造成,诉讼时效可以中止或中断。如本案中当权利人依法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时,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在商事交易中,交易双方均应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郭某的行为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更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积极履职,坚持“小案不小办”的理念,主动多次与存在关联案件的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积极对接,在完整、清晰认定案涉事实的基础上,准确适用法律规定,公平公正保护了中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
案件3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庭前调解促欠款及时支付
——西安某医学检验公司诉安康某医院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9年3月1日,西安某医学检验公司与安康某医院签订《医学检验项目服务协议》,约定安康某医院依据其临床需要,委托西安某医学检验公司为其提供有偿医学检验服务,该合同自2019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有效。合同有效期间,西安某医学检验公司按约履行检测义务,后经双方核对,2019年5月至2023年8月期间,安康某医院共欠付检测费用合计70余万元,西安某医学检验公司经多次催要均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检测服务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裁判结果:汉滨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医学检验项目服务协议》,该合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西安某医学检验公司作为提供服务方,依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检测义务,而接受服务方安康某医院却未按约定支付相应检测费用,构成违约。诉讼中,西安某医学检验公司申请冻结安康某医院名下账户。考虑到该医院名下账户具有日常医疗结算功能,冻结账户将影响该院正常经营和履行公益医疗服务的公共卫生保障功能,为妥善化解矛盾,汉滨区法院决定将案件处理重点放在庭前调解。经多次约谈双方当事人,最终双方和解,达成协议约定:医院于限定期限内支付检测服务费,医学检验公司放弃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并自愿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在法院督促之下,医院按期向医学检验公司支付了服务费欠款。
典型意义: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和人们对医疗需求的日益增长,第三方医学检验行业逐渐发展壮大,为更好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促进医疗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巨大帮助,第三方医疗检测企业以民营资本进入医疗服务市场,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中小型医院检测项目的不足,也是对大型医院的有益补充。医院欠付医学检验机构服务费,不利于检验机构的正常有序发展。本案中,人民法院本着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的原则,通过充分的庭前沟通、调解,最终在检验公司撤回诉讼保全申请的基础上,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并及时督促医院履行了欠款支付义务。充分保障检验公司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尽可能降低司法强制措施对医院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确保医院社会医疗保障服务功能的正常发挥。
案件4依法支持物业费主张促进工业园区可持续发展
——某物业公司诉某科技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1年6月,岚皋县某工业园区建设开发公司委托安康某物业公司对其工业园区进行物业服务管理。2022年3月,陕西某科技公司入驻该园区,并与安康某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双方对物业费收费标准、使用面积、服务期限、费用支付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科技公司未按约定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科技公司在园区内持续经营,物业公司多次催收物业费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科技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共计55万余元。
裁判结果:岚皋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物业公司与科技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内容。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物业管理与服务,科技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用,故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典型意义:随着新型工业化的发展,集约化、规模化、生态化的工业园区逐步兴起,为企业集聚发展提供良好的平台,吸引众多中小工业企业“筑巢”落户。物业公司作为工业园区的物业管理服务者,其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直接影响着园区的可持续发展。而缴纳物业管理费是园区企业的基本义务,也是物业公司进行管理服务,为园区企业提供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的根本保障,关乎园区企业的整体利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容易涉及群体诉讼,本案在明确法律规范的基础上,为园区其他企业提供了基本的价值评判标准,具有良好的示范引领作用。判决在督促企业树立契约意识的同时,也使物业公司充分认识到其职能意义和社会责任,为保障园区和谐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案件5诉前调解 为小微企业发展按下“加速键”
——某科技公司与某矿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0年9月12日,安康某科技公司与陕西某矿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施工内容、工程期限、工程价款等。2020年10月,安康某科技公司按约定完成了全部工程,陕西某矿业公司进行了验收并投入使用,但在工程验收后仅向安康某科技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下余部分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为由拒付至今。陕西某科技公司认为对方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镇坪县人民法院受理后,考虑到双方均系小微企业,争议标的也不大,为使双方尽快解决矛盾,投入到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承办法官邀请基层调解组织到施工现场进行现场调解,在厘清双方责任后,双方当场达成诉前调解协议,法院根据双方的申请,当场为双方制作了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典型意义:法院通过采用“诉前调解+出具调解书”的模式,实现了快速、高效化解小微企业间纠纷的目标,切实为企业减少了诉讼成本,促进了涉企纠纷实质化解,有助于小微企业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专注于自身的经营和发展。充分体现了诉前调解的工作效果,为优化营商环境按下了“加速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