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拒不偿还扶贫互助资金协会借款怎么办?

来源:安康市紫阳县人民法院 2024-04-26 17:06

脱贫攻坚期间,为解决贫困户发展资金短缺问题,各村都成立了扶贫互助资金协会。该举措成功帮助很多群众以较低的借款成本解决了资金需求,实现了脱贫致富,但有许多扶贫互助资金协会为借出去的钱收不回而发愁,最后诉诸法院。

案情回顾:

2022年4月,安康市紫阳县高桥镇某村村民赖某以自主创业开餐饮店为由向紫阳县高桥镇某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借款10000元,双方于当日签订了《紫阳县扶贫互助资金协会借款合同》,该扶贫互助资金协会向赖某发放了借款1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22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17日,年占用费率为6.6%。

还款期限届满后,该扶贫互助资金协会多次向赖某催要借款本金及利息,但赖某拒不履行偿还义务。无奈之下,该扶贫互助资金协会起诉至安康市紫阳县人民法院,要求赖某偿还借款及利息。

法院审理:

安康市紫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赖某向紫阳县高桥镇某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借款10000元,并约定在2023年4月17日还清,约定借款期限内年利率为6.6%,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赖某应当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及时向该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赖某逾期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2024年2月,紫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赖某向紫阳县高桥镇某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借款期内利息660元,并自2023年4月18日起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8%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判决生效后,赖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日前,安康市紫阳县高桥镇某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正依据判决书向紫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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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寄语:

承办法官阮书讷表示,扶贫互助资金协会的本意是帮助村民发展产业脱贫致富。可是近来发生的多起扶贫互助资金协会起诉借款人的案件,反映出部分村民对于此事认识不够,产生了“这是政府对我们的资助,是给我们发的扶贫款项”的错误认识,以为这些钱是不用还的。殊不知,该类案件被诉至法院,法律后果跟普通借贷案件是相同的,希望大家都能对此提高认识,主动还款,在接受帮助的同时,也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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