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失”的被执行人为何突然现身主动联系法院?

来源:安康市紫阳县人民法院 2024-03-26 17:05

近日,“消失”了五年之久的被执行人赖某,突然主动打电话给安康市紫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声称不知道还有多少欠款未还。这是怎么回事?

案情回顾:

2015年5月,紫阳县城关镇赖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好友容某借款20000元,并约定于2018年7月前偿还,赖某当场出具还款承诺书。约定期限届满,经容某多次催要,赖某仍不偿还借款。2019年4月,容某向紫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赖某偿还借款17500元(前期已还2500元)。

2019年4月,经紫阳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赖某于2019年5月18日前偿还容某借款17500元。到约定期限后,赖某仍未偿还借款,2019年6月,容某向紫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 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赖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督促其限期履行还款义务。赖某主动履行10000元借款后,就玩起了“消失”,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执行法官穷尽调查手段查明被执行人赖某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后,依法对赖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因赖某不知所踪,申请执行人容某向紫阳县人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

2024年3月,“消失”了五年之久的赖某突然向紫阳县人民法院打来电话称,因自己被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无法买房,现想将案件履行完毕,但是因为时间久远不记得还有多少钱未履行。执行法官迅速查阅案件,赖某还有7500元欠款未还。

经与申请执行人容某协商,赖某偿还容某借款6500元,下余1000元容某自愿放弃。至此该案履行完毕,法院依法解除了赖某的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法官提醒: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要正确面对、积极履行,不要以为玩“消失”就可以躲避债务。不承担法律责任,相反这不仅无法躲避债务,还会给自己的征信和生活造成很大的麻烦,即使最终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会花费很长的时间来修复征信,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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