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交强险“脱保”,出事故后谁担责?看安康市紫阳县人民法院这一案例

来源:安康市紫阳县人民法院 2023-12-25 11:25

当爱车保险快到期时,大部分车主都会提前续保,但有部分粗心的车主,忘记续保时间,或认为推迟几天再续保也没有影响。车险“脱保”,出了事故追悔莫及。

案情回顾

2022年1月,安康市紫阳县双桥镇老赵驾驶摩托车从双桥镇街道驶往广场方向,同镇村民小钱驾驶小客车驶往双桥镇街道方向,途中小钱的小客车与老赵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摩托车倒地,造成老赵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22年4月,紫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钱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老赵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老赵被送往医院救治。小钱购买的交强险已过期。2021年5月,小钱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限额为1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后老赵将小钱及该保险公司起诉至紫阳县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其损失。

法院审理

紫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老赵与被告小钱之间的交通事故经紫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小钱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老赵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小钱作为本案的侵权人,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按主次责任划分,由小钱承担70% 的侵权责任,老赵承担30%的侵权责任。

小钱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购买了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有效期内。交强险在保险期限届满后,小钱未及时续保,事故发生时已脱保,交强险未在有效期内。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由于小钱的小客车发生事故时交强险已脱保,交强险未在有效期内,故交强险项下的赔偿责任应当由车辆驾驶人小钱承担。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才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险限额内按责任比例承担。

关于原告老赵的损失认定问题,结合老赵举证和小钱质证,法院认定老赵各项损失共计560286.84元。其中小钱在交强险医疗费及死亡伤残赔偿费用项下应赔偿老赵198000元,因小钱已垫付老赵医疗费31969.50元,故小钱还应赔偿老赵166030.50元。超出交强险部分362286.84元,因小钱在事故中承担70%的责任,即为253600.79元,由承保商业险的被告该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因该保险公司已垫付老赵医疗费25000元,故该保险公司还应赔偿老赵228600.79元。

综上所述,2023年12月,紫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小钱在交强险医疗费用及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老赵166030.50元;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老赵228600.79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非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随着经济的发展,汽车越来越多地进入寻常百姓家。交强险和商业险是重要的两种汽车保险,而交强险更是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购买车辆时,应及时了解车辆相关保险到期时间,并在到期前及时进行续保。一旦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通过交强险或商业险获得赔偿保障,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也可以通过交强险、商业险分散风险,免于高额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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