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订婚后未领取结婚证,彩礼能要回来吗?

来源:安康市紫阳县人民法院 2023-11-20 10:21

两姓联姻,本是喜事。然而订婚后,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婚礼未办,结婚证未领,最终双方解除婚约,那定亲时给出去的彩礼,能不能要求对方返还呢?

案情回顾

2019年12月

安康市紫阳县高桥镇的贾英俊(文中人物均为化名)通过甄美丽的姑姑获得甄美丽的电话后,双方开始交往。

2020年2月—2021年2月

贾英俊通过支付宝向甄美丽转账1000元并给甄美丽购买手机一部、项链一条;2020年端午节,贾英俊母亲给甄美丽父亲礼金1000元;2020年6月,甄美丽母亲过生日,贾英俊通过微信转给甄美丽及其母亲各500元红包;2020年中秋节,贾英俊母亲给甄美丽父亲礼金1000元;2021年2月,贾英俊给甄美丽购买了生日礼物老凤祥耳坠一副。

2021年农历正月初一

贾英俊随媒人一起到甄美丽家订婚,贾英俊经媒人给甄美丽20000元、甄美丽母亲及父亲各10000元、甄美丽妹妹2000元,共计42000元彩礼款。

随后,贾英俊与甄美丽因在结婚时间上产生矛盾,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贾英俊向紫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甄美丽及其父母归还彩礼及礼金117755元。

法院审理

安康市紫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男女双方在婚姻形成过程中,一方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财产,是自古以来形成的风俗习惯,但法律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至于男女双方给付对方及其亲友的财物中,哪些属于彩礼,哪些属于双方人际交往中的馈赠,应根据当时、当地经济发展状况认定,属于彩礼的部分应酌情适当返还。因贾英俊、甄美丽均居住在紫阳县,结合紫阳县经济发展状况和紫阳县的婚姻习俗,一方给付另一方及其亲友的大额财物应认定为彩礼。

本案中,贾英俊诉称在“看门户”时,贾英俊给付彩礼款46000元,但在庭审过程中,甄美丽及其父母辩称并未接受该款,且贾英俊并未提供客观有效证据加以证实,故对贾英俊要求返还此款,不予支持。对于贾英俊在订婚过程中,经媒人给付甄美丽及其父母42000元现金,甄美丽及其父母均无异议,且当庭表示自愿退还。同时在庭审中,甄美丽自愿退还贾英俊为其购买的耳坠一副、耳钉一对、项链一条、手机一部、围巾一条,贾英俊当庭同意并接收,故不存在折价返还的问题。

至于在双方交往过程中,订婚时给甄美丽亲友的“打发”和贾英俊在逢年过节时给付的财物,数额较小,应认定为相互之间的馈赠,不应返还。

2022年4月,紫阳法院判决甄美丽及其父母返还贾英俊彩礼款42000元。判决生效后,甄美丽及其父母主动将42000元彩礼返还给贾英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经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官说法

彩礼是缔结婚约双方以结婚为目的的行为,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给付彩礼后,最终未结婚的情况。双方在婚前协商彩礼时,以合理适当为原则。若婚姻不能缔结,给付的彩礼应当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是否共同生活、有无子女等情形酌情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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