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

2021年7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来源: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7-26 09:51

2021年7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紫市监处字〔2021〕12号经营
不符合化妆品通用标签国家标准的化妆品案
紫阳县王航形象设计店92610924MA70PL2L8X王仁军2021年3月17日消费者投诉反映当事人的店使用的染发剂引起脸上皮肤过敏,本局接到投诉后立即前往该店调查核实,经核查,发现该店给消费者使用的染发剂存在外包装盒标示信息为国妆特字G20192061,生产商为广州嘉瀛化妆品有限公司,而内包装标示信息为外文的情况。另发现该店内的218支染发膏,也存在外包装盒标示信息为国妆特字,产地广东广州,而内包装标示信息为外文情况,同时该店进货未索要供货商的相关资质资料亦未保存票据。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自动履行紫阳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5日
2紫市监处字〔2021〕22号销售侵犯“西凤”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紫阳县思兰商贸文恩莲加盟店92610924MA70JW991P 文恩莲2021年6月1日,本局接到举报,称紫阳县蒿坪镇有销售侵犯“西凤”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经营行为。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调查,在当事人紫阳县思兰商贸文恩莲加盟店查获待销售的西凤六年白酒12瓶涉嫌侵犯“西凤”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西凤六年白酒不是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为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并且当事人不能证明其合法来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知识产权保护四十一《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自动履行紫阳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2日
3紫市监处字〔2021〕23号销售侵犯“西凤”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紫阳县思兰商贸郑太宽加盟店92610924MA70MRJE9A郑太宽2021年6月1日,本局接到举报,称紫阳县蒿坪镇有销售侵犯“西凤”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经营行为。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调查,在当事人紫阳县思兰商贸郑太宽加盟店查获待销售的西凤六年白酒9瓶涉嫌侵犯“西凤”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西凤六年白酒不是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为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并且当事人不能证明其合法来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知识产权保护四十一《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自动履行紫阳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2日
4紫市监处字〔2021〕26号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铜芯聚氯乙烯绝缘软电缆案紫阳县王世安商店92610924MA70M81M83王世安2020年10月30日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紫阳县王世安商店售卖的铜芯聚氯乙烯绝缘软电缆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导体电阻(20℃)项目不符合JB/T 8734.2-2016 JB/T 8734.1-2016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12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向当事人送达,并开展检查。经查上述铜芯聚氯乙烯绝缘软电缆大概是2019年8月份有人去当事人的店里推销电线,说是便宜,就互相加了微信,过了1个月后,当事人联系推销的人进了10卷,电线是通过物流的方式寄来的,货到付款,卖价100元一卷,截止检查时还未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自动履行紫阳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2日
5紫市监处字〔2021〕27号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紫阳县黄国洪生活超市92610924MA70QPYN40黄国洪2021年5月20日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小白菜进行抽检,经检验,样品中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2021年6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向当事人送达,并开展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5月19日从安康市汉滨区老表蔬菜批发部购进小白菜13斤,截止检查时已售完,购进价格2.2/斤,销售价格3/斤,总货值39元,违法所得10.4元;当事人提供有安康市汉滨区老表蔬菜批发部的《营业执照》及进货票据,但不能提供该批次小白菜的检测合格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五)、(七)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给予行政处罚。自动履行紫阳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2日
6紫市监处字〔2021〕24号无证生产加工茶叶案紫阳县峰邦茶叶加工小作坊92610924MA70RC1L8X王邦松2021年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紫阳县汉王镇汉城村的紫阳县峰邦茶叶加工小作坊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茶叶加工小作坊未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从事茶叶生产加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七条,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七)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自动履行紫阳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2日
7紫市监处字〔2021〕25号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蜂蜜且掺杂使假案邱明
邱明2021年5月31日,接紫阳县公安局毛坝派出所民警反映,其辖区内有人疑似售卖假蜂蜜,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调查,经查当事人邱明与其妻子范胜凤未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健康证》等相关证件从事蜂蜜加工销售并且加工的蜂蜜是使用白糖、花粉、香精等原材料制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七)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七条,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和《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七)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自动履行紫阳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2日
8紫市监处字〔2021〕28号无证照加工销售蜂蜜且掺杂使假案陈华敏
陈华敏2021年6月28日,接紫阳县公安局双安派出所转来陈华敏涉嫌无证无照加工销售蜂蜜的案件线索,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调查,经查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健康证》等相关证件从事蜂蜜加工销售并且加工的蜂蜜是使用白糖、香精等原材料制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七)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七条,依照《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和《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七)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自动履行紫阳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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