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

拍视频辱骂交警执法还发到朋友圈 安康汉阴一男子被拘留五天

来源:西安新闻网 2021-07-02 16:16

辱骂挑衅警察、阻碍民警执行职务,看似是对民警个人的侵害,实际上挑战的是法律,对抗的是执法权威而挑战法律、对抗执法权威的结果,必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沉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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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24日9时许,安康市汉阴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城区中队长来城关派出所报案称:有一男子对其中队开展交通违法整治民警拍摄视频,并拍摄过程中辱骂交警"狗咬人",后该男子将视频在自己微信朋友圈发布引起了不良后果。接警后,城关派出所民警迅速展开调查,通过对线索走访摸排,迅速将违法嫌疑人刘某勇锁定,随即依法传唤其到所上接受调查。

经查,2021年6月16日9时许,违法嫌疑人刘某勇在西大桥南桥头路段,看见交管大队民警正在开展交通违法整治行动。处于以取乐为目的,对正在执勤的交警进行了视频拍摄,还戏称“西大桥头大清早狗子在咬人了”,后将其拍摄的视频在自己微信朋友圈进了发布且留存。刘某勇的无事生非,信口开河,损害公安民警形象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

经审讯,刘某勇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汉阴县公安局依法对刘某勇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治安处罚。

汉阴警方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对于寻衅滋事、公然辱骂正常执法、执勤公安民警,恶意妨碍公务甚至袭警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图 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张松 通讯员 罗传勇 饶兴洋

普法小贴士: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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