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规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 招生宣传严禁夸大其词
来源:西部网-陕西新闻网 2019-03-14 08:58
西部网宝鸡讯(记者 鲁鹏飞)记者从宝鸡市教育局了解到,为切实落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和中等职业学校监管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招生宣传行为,强化依法依规办学意识,确保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宝鸡制定出台6项措施,力促民办学校招生宣传工作规范化。
招生简章内容设标准上,民办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注明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全称、办学地址、学校类型、办学内容、主管部门、办学许可证号、社会信用统一代码、招生时间(季节)、招生专业、招生人数、招生对象、招生范围、开设课程、学习形式、学习期限、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办法、联系电话、联系人、毕业(结业)证书类别和颁发的办法、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电话等项目内容。
招生宣传“八不准”,严禁民办学校夸大其词虚假宣传。不准使用“最大”“最好”“第一”“唯一”等用语欺骗、误导学生和家长;不准省略“专修”“培训”“职业”关键字词;不准有“入学即签订就业协议”“高薪就业、一步到位”等明示或暗示保证性承诺;不准许诺与教育、培训、升学、考试相关的信息内容;不准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现代远程教育等与普通全日制学历教育混同;不准多校一简章、多校一网站混同宣传,不准宣传未经批准或备案擅自开展的联合办学、中外合作的教育项目;不准出现贬低其他学校的用语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招生宣传要报备。每年5月底前和12月底前,各民办学校必须将本校秋春两季招生宣传计划、招生简章广告原件(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印制的招生简章广告成品件报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备查。学校对报备的招生简章、广告不得随意更改,确需变更须重新备案并说明原因。利用微信、微博、校园内刊等媒体平台或通过招聘教师、宣传报道、视频短片、图册等形式变相进行招生宣传的按照招生简章广告管理要求进行报备。
信息全面公开接受多方位监督。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提交的报备材料要在校园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栏予以公开公示,同时公开教育主管部门投诉监督电话,畅通投诉渠道。教育主管部门依法受理投诉举报,负责调查核实处置,并将违规行为纳入年度检查考核量化扣分。市、区教育部门及时公开和发布民办教育年度检查结果和违规办学的处罚信息。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民办学校招生宣传备案时间前完成辖区内的学校招生宣传行为排查和整改工作。市教育局在每年元月初和6月初通过明察暗访、实地核查等方式对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备案内容、实地宣传情况、信息公开等方面进行全面督导检查。
对于民办学校出现违规招生宣传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所在县区进行通报批评,对相关学校做出严肃处理。努力营造依法办学,诚信办学的民办教育发展环境,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