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售还债 前儿媳能否追偿
来源:三秦都市报 2025-02-24 09:44
夫妻二人共同房产,其间用于丈夫父母个人企业担保向银行贷款,二人离婚后,因逾期未偿还贷款及利息而出售房产,前儿媳能否追偿?最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6年,李女士与张先生登记结婚,2019年二人协议离婚。张先生的父母作为股东曾于2002年成立了A公司,法人为张母。2015年4月,张母出资购买了西安市某小区一处房屋,总价款为220万元,该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显示为其子张先生。2018年6月,李女士与张先生签订了一份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协议且办理了公证,确认案涉房屋是张先生的婚前财产,后双方一致同意约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拥有房产的全部所有权。此后,张母、张父以自己及持股的A公司作为借款人以案涉房屋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后因逾期未偿还贷款及利息,银行要求承担抵押担保责任。2022年,李女士与张先生迫于无奈出卖了房屋,二人共同向银行偿还贷款。
2024年,李女士将张母、张父及A公司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认为她与前夫张先生是以夫妻共有房屋对上述相关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经查,张母、张父及A公司贷款中的200余万元是明确用于偿还李女士与张先生在婚姻关系期间发生的债务,其余款项付至B公司银行账户,而B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张先生是该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
法院审理认为,李女士及张先生以案涉房屋作为抵押物为被告对银行所负的债务履行提供了担保,但该房屋是被告张母支付了全部价款购买的房屋,且在李女士与张先生结婚登记前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张先生名下,之后才约定将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该二人是基于纯获利益的地位受领案涉房屋,此房屋物权变动的基础关系类似于赠与合同关系。同时,向银行所贷款项中的200余万元用于偿还李女士与张先生在婚姻关系期间发生的债务,其余款项付至一人有限公司B公司的银行账户,由此认定该笔款项亦用于李女士及张先生在婚姻关系期间所经营的生产之中。案涉房屋售价款中的330万元实质上是偿还李女士与张先生在婚姻关系期间发生的债务。
因此,贷款最终用途并非用于被告使用,而是用于李女士与张先生婚姻关系期间的生产经营业务之用,故其无权向被告主张追偿权。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