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首例未成年人文身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2022-09-27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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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行为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我自己也有孩子,将心比心,我已经深刻认识到错误,今后坚决不会为未成年人文身了。”9月14日,由榆林市靖边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的某文身店经营者庞某某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靖边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令被告庞某某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被告庞某某当庭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明确表示将停止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据悉,该案是陕西省首例未成年人文身民事公益诉讼案。

检察官从盗窃案中发现线索今年4月,在一起涉未成年人盗窃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小文(化名)左手臂、手背的大面积文身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经询问,小文是在庞某某经营的文身店所文。

4月21日,靖边县检察院联合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对庞某某经营的文身店进行检查。该店仍在经营状态,店内大量针头、墨水等文身工具均为外语标识,店主无法提供购买发票。

据了解,庞某某从事文身经营十余年,没有取得相关经营资质,所用机器、文身针和文身颜料是从淘宝上购买,没有中文标识和使用说明书、注意事项。庞某某不能提供相关发票,并看不懂外文包装。其为未成年人文身的价格为50元至800元不等,洗文身服务一次价格为50元至100余元。

4月24日,靖边县检察院正式立案,并第一时间成立专案组进行案情研判,随后开展了一系列调查取证工作。

经查证,2017年至2021年,庞某某在经营文身店期间,先后为43名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且庞某某在从事上述文身业务时未办理营业执照及卫生许可证。此外,庞某某在未取得医疗美容许可证的情况下,为未成年人清洗文身。

发出检察建议启动公益诉讼

靖边县检察院认为,未成年人正值生长发育期,文身本身属于有创行为,通过用针刺破皮肤后,将颜料渗入形成永久色素沉着,产生长期留存的图案,可能导致未成年人皮肤发炎,并伴随感染风险。庞某某提供文身服务时,存在不具备营业执照、卫生许可等执业主体瑕疵,且使用来源不明的文身工具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损害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权,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与发展,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未成年人利益保护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规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6月6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印发的《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6月24日,靖边县检察院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追究庞某某侵权责任,并向靖边县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同日,靖边县检察院向县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卫生健康局依法履行对文身店无证经营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情形下开展洗文身业务行为的监管职责,建议市场监管局依法履行对文身店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职责,对辖区内文身场所进行整治检查。8月22日,被建议单位书面函复整治检查情况。

8月23日,靖边县检察院副检察长田苗、检察官冯小霞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履职。整个庭审过程中,靖边县检察院围绕诉讼请求、争议焦点、案件的来源和程序合法性、文身行为事实、文身损害后果等证据进行了示证。

9月14日,靖边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庞某某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

未成年人文身危害重重

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追求个性,群体内部会对文身行为进行模仿,易在未成年人群体中形成不良氛围。在案件调查中,检察官对130余名未成年人开展谈话询问,据部分涉案文身未成年人陈述,他们是看到其他未成年人文身后,才产生了文身的想法。有些未成年人甚至互相陪同、共同文身,图案、符号、文字等往往传递着封建迷信、江湖义气、帮派文化、境外文化等有害思想,有悖于健康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与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有的甚至还会诱发违法犯罪。

靖边县检察院副检察长田苗说,未成年人文身会在学习、生活、就业等方面受限。《公民应征入伍体检标准》第十一条:面颈部文身,着军队制式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长径超过3cm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超过10cm的文身,不合格。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第一部分人民警察职位第四条规定:文身,不合格。《中国民航大学2022年航空专业部分省市专业体检形式调整通知》中包括:裸露部位有无文身及伤疤。此外,未成年人文身易遭受社会公众负面评价,并在入学、参军、就业等过程中受阻,影响其成长和发展,有碍未成年人充分行使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且文身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不可逆的特征,未成年人文身将来一旦后悔,悔恨感将长期伴随,造成持久的精神伤害。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部主任李莉说,未成年人的发展与民族和国家命运紧密关联,未成年人的未来决定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全社会都应当重视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事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当权利侵害行为涉及不特定未成年人的利益时,就不再单纯属于个人利益范畴,而具备公共利益属性,需要国家和社会积极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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