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法院集中宣判4起养老诈骗案件
来源:陕西高院 2022-06-29 11:00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涉案1600余万元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涉养老诈骗案
6月23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白某某以办理养老统筹等为名实施诈骗犯罪一案公开开庭宣判。这是榆林法院自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公开开庭宣判的第一起养老诈骗犯罪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9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白某某利用其榆林市清涧县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工作人员的身份,谎称自己有能力为各被害人缴纳养老统筹、安排工作、低价购房等,并以此骗取被害人惠某、刘某、贺某某等170余人共计1677万余元,其中以办理养老统筹为由骗取38名被害人共计93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自己有能力为他人办理缴纳养老统筹、安排工作、低价购房等事项,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该案被害人众多,且涉老年群体,有巨额经济损失未挽回,故依法应对其从严惩处。遂以诈骗罪判处白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刘某某养老诈骗案一审公开宣判
6月24日,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通过视频方式一审公开宣判一起涉养老诈骗案。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以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QQ从收藏品公司买来相关客户数据,之后以帮助老年人拍卖藏品为由骗取手续费、好处费等,待被害人将款项打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后,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在河北省定州城、郊区多个银行网点ATM机中将被害人的钱财取现。其中,2021年6月至8月,84岁被害人曹某某、72岁被害人王某某、91岁被害人李某某共计被骗5万余元,2021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刘某某通过QQ社交软件与他人联系购买客户资料,微信指使他人支取款项,伙同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系团伙诈骗。刘某某多次提取诈骗款项,对诈骗款有控制权,系诈骗团伙主要分子,该团伙以老年人为诈骗对象,系养老诈骗。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悔罪表现、认罪认罚等情况,以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法检“两长”同出庭刘某某养老诈骗案一审公开宣判
6月24日,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刘某某以办理养老保险等为由骗取他人钱财的诈骗案件,临渭区法院院长张东亮担任审判长,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崔宏武以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区人大、区政协、区委组织部及区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各成员单位等到场旁听。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初至2021年底,被告人刘某某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办理养老保险、购买特价房、合伙做生意,先后骗取多名被害人钱财120万余元,诈骗资金均已被刘某某挥霍。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审判长针对控辩双方意见,当庭归纳案件争议焦点,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能为他人办理养老保险、购买低价房、合伙做生意,在三年时间内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法庭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及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等,依法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责令其将赃款退赔后返还被害人。
留坝县人民法院
王某某养老诈骗案一审宣判
6月24日,留坝县人民法院对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一案进行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被告人王某某,在一石粉厂认识受害人儿子刘某乙,并通过其认识了77岁的受害人刘某甲。2020年底,受害人刘某甲委托被告人王某某为其儿子刘某乙介绍对象,被告人王某某便虚构女方家庭情况,并以女方父亲受伤住院需要用钱、女方父亲过生日为由,于2020年12月至2021年9月期间,先后五次骗取刘某甲现金7余万元,其所得赃款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和借给他人使用。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