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修改 政府还贷公路收费不超20年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2025-01-17 11:26

记者了解到,近日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修改《陕西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的决定,对2007年发布的《陕西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其中涉及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车辆通行费标准制定或调整的流程等。同时,删去了原先的一些章节设置。

以下是部分修改内容: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外,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但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需要设置收费站的除外;

“(二)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的间距不得少于五十公里,相邻收费站间的路口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收费站(点)。”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设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年。”

·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工程交工验收前三个月,向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车辆通行费标准方案的听证申请。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设置公路收费站和核定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申请后,应当会同价格、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政府还贷公路中的国道收费权的转让,应当在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道以外的其他收费公路收费权的转让,应当在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改为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收费站显著位置,设置载有收费站名称、审批机关、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和监督电话等内容的公告牌,接受社会监督。”

·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收费公路的收费人员配备,应当与收费道口、车流量、收费额相适应。“

记者 常彭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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