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2例入选!陕西省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来源:汉中检察 2026-04-24 10:11

陕西省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4月22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5个全省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南郑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张某假冒注册商标案和洋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谢村黄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其中。

案例三:张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关键词】

假冒注册商标罪 农用物资 真假混卖 行刑反向衔接

【基本案情】

2007年9月,张某成立汉中某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汉中某公司”),主营化肥销售。2017年1月,汉中公司成为某农资(北京)有限公司的代理商,销售“美盛”牌磷酸二铵化肥。2020年8月以来,张某从曹某英处购买假冒“美盛”牌化肥的包装袋9000余个,安排公司员工常某将“云天化”牌磷酸二铵倒袋为“美盛”牌磷酸二铵。张某采取“真假混同”的方式向商户销售假冒“美盛”牌化肥51.3吨,销售金额19.723万元。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尚未销售的化肥159.35吨,货值金额65.0489万元。

2020年8月,曹某英购买白色化肥包装袋,让其子高某伪造美盛公司授权委托书、制作美盛牌化肥包装袋(含防伪码)印刷版,找私人作坊印制假冒美盛二铵包装袋9000余个,并通过物流把印制好的包装袋发给张某,销售金额27723元。

2022年10月,罗某以4250元每吨的价格从张某处订购假冒“美盛”牌化肥12吨,给张某转款人民币51000元。罗某以4500元每吨的价格对外销售。案发后,罗某将未销售的2吨假化肥退回汉中某公司。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审查起诉。2024年1月31日,镇巴县公安局以张某等五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南郑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依法排除单位犯罪。检察机关通过审查张某接收货款的微信转账记录、供述辩解以及证人证言,查明张某虽然以汉中某公司名义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行为,但违法所得由其个人支配使用,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认为汉中某公司不构成单位犯罪。二是准确认定非法经营数额。针对公安机关移送的张某制作并销往甘肃省的假冒美盛牌化肥共计244.5吨,销售额共计98.4702万元的事实,检察机关加强证据审查,要求公安机关补证张某从曹某英处购买假冒包装袋的数量和张某进购正品化肥的合同、月度发运销量确认表,并结合下游销售商的相关言词证据,排除张某进购、销售的正品化肥数量,查清其制作假冒注册商标的化肥4213袋(每袋50kg)共计210.65吨,非法经营数额84.7719万元。三是严格区分涉案人员行为与罪责。南郑区检察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张某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考虑涉案人员的作用、非法获利及主观恶性等因素分类处理。对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的常某,积极退赃且认罪认罚的罗某,获利较小的曹某某和高某分别作出不起诉处理。

审理情况。2024年10月24日,南郑区检察院对张某以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2025年2月16日,南郑区人民法院以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43万元。张某未上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行刑反向衔接。鉴于常某、罗某的违法行为分别发生在城固县和镇巴县,南郑区检察院在汉中市检察院协调下,分别向城固县、镇巴县两家检察院征求意见后,向两地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检察意见,建议对常某、罗某作出行政处罚。2024年12月,两地市场监管部门分别对罗某、常某作出罚款1.35万元、1.822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加大化肥等农资领域制假售假的打击力度,为粮食安全和农业生产保驾护航。在办理“真假混同”型商标权犯罪案件中,引导侦查机关加强对客观性证据的收集固定,补强言词证据的证明力,准确认定非法经营数额。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考虑涉案人员的作用、非法获利及主观恶性等因素分类处理,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对相关涉案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依法落实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织密知识产权保护网。

案例五:“谢村黄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非物质文化遗产 中华老字号 磋商

【基本案情】

洋县“谢村黄酒”是中国北派黄酒的杰出代表。2008年6月,“谢村黄酒酿造技艺”入选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陕西某酒业有限公司系“谢村桥”注册商标权利人。2011年,“谢村桥”商标被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随着“谢村黄酒”品牌知名度的提升,一些商户假冒“谢村桥”品牌、违规使用“古法酿造”标识、虚构药曲配方功效,损害非遗技艺传承,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线索发现。2024年5月,洋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洋县检察院”)在走访秦创原知识产权检察保护联系点时了解到,当地一些酿酒作坊存在假冒黄酒品牌、粗制滥造、虚假宣传等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实地走访黄酒生产经营户、查看酿造工坊、调取行政机关数据、向群众问卷调查等方式,查明县域内部分黄酒作坊生产经营不规范,用工业化速成法替代传统工艺,在包装上标注“谢村同源”“谢村桥”“中华老字号”等字样误导消费者,还有一些黄酒作坊夸大宣传药曲配方功效、生产环境脏乱差,食品安全存在风险。

诉前磋商。2024年6月27日,洋县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7月3日,洋县检察院依法启动磋商程序,建议行政机关组织开展黄酒产品专项整治活动,保障黄酒产品质量,加强黄酒商标品牌保护,提升黄酒生产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等意见。

监督结果。同年8月,行政机关开展“黄酒清源”专项整治活动,对全县21家生产经营单位(含19户小作坊、2家企业)实施全覆盖检查,重点核查生产经营资质、包装标识合规性、原料溯源及产品质量四项核心指标,对经营不规范、包装标识涉及虚假宣传的4户作坊现场下达整改通知书。同时,在全县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普法,通过典型案例宣讲、商标规范使用指导等方式,提升经营者守法经营意识。

协同治理。同年9月,为助推“谢村黄酒”酿造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洋县检察院继续走访谢村黄酒生产企业、作坊、传承人、谢村当地居民,了解“谢村黄酒”传承中存在的问题,推动有关部门制定《“谢村黄酒”地理标志产品标准》。2025年初,“赵家黄酒曲制作技艺”入选汉中市第八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谢村老字号黄酒制作工坊入选第四批省级非遗工坊名录。

【典型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国家和民族历史文化成就的重要标志,是地方特色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专项监督活动中,聚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中的问题,梳理商家生产经营中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等具体表现,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尽责,守护非遗技艺传承,让传统产业焕发出新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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