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六部门印发《实施办法》 加快培育全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来源:陕西日报 2024-07-01 10:44
6月25日,记者从省商务厅获悉:为加快培育全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队伍,更好发挥孵化带动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作用,省商务厅等六部门印发《陕西省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提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指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代为办理通关、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的代理服务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具备较强的进出口专业服务、互联网技术应用和大数据分析处理等能力,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风险防控体系。
《实施办法》明确,享有本办法各项支持措施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为:实际在陕经营的独立法人企业;为企业代为办理包括但不限于通关、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每年服务企业20家以上,西安以外市(区)申报企业每年服务企业10家以上;企业年度进出口额(含代理进出口)在7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西安以外市(区)申报企业年度进出口额(含代理进出口)在3500万元以上;外汇局货物贸易企业分类等级为A类;具有线上外贸综合服务平台;过去3年无走私、骗税、违反检验检疫和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及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实施办法》要求,提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贸易便利化水平。西安海关对经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海关企业信用等级高级认证申报专项辅导;对已获得海关AEO高级认证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优先办理海关注册登记、备案等业务手续和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对符合条件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服务;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税务机关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的,且符合《关于进一步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公告》规定,优先办理出口退(免)税,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对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规定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可根据客户委托,代办出口收汇手续。经办银行可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推送的交易电子信息办理出口收汇,外汇或结汇资金直接进入委托客户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