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陕西省标准化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

来源:西部网 2025-03-25 20:54

3月25日,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陕西省标准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将为陕西省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提供法治保障。

有何标准,谁来制定

标准化在便利经贸往来、支撑产业发展、促进科技进步、规范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日益凸显。根据新修订的《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制定标准化工作规划、设计,组织实施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和处理有关标准化工作问题。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组织制定地方标准的职责。

制定标准应当坚持需求导向、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科学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推动政府主导制定的地方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

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或参与标准化工作

根据新修订的《条例》,陕西省将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或参与标准化工作,对实施效益显著、具有重大贡献的标准化项目给予补助。

《条例》明确,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与国际标准组织、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及主要贸易伙伴的标准化交流合作,参加或者承办标准化国际会议、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合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等标准化活动;建立健全科技创新与标准研制协同机制,将标准的产出纳入科技项目立项和验收的重要指标,作为科技奖励的重要参考。

鼓励社会团体协调相关经济主体,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填补标准空白、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团体标准;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鼓励企业构建技术、专利、标准联动创新体系,加速创新成果产业化应用;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实施地方标准的过程中,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起点新闻记者 李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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