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拟立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来源:西部网 2023-05-29 20:31
西部网讯(记者 李卓然)5月29日,受省政府委托,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委书记、厅长张晓峰向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作了关于《陕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并提请会议审议。
说明中指出,目前,陕西省有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6座、名镇7个、名村3个、传统村落179个,省级历史文化名城14座、名镇24个、名村27个、传统村落484个、街区57片、历史建筑868处。除此之外,还存在许多条件较好、尚未被命名的历史文化遗产。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遗产屡遭破坏、拆除;保护体系不够完善、保护责任不够明确、奖惩机制不够健全等突出问题,已经成为制约陕西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全面、有序、系统推进的深层障碍。为适应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总结陕西省历史文化保护工作取得的经验,进一步形成具有陕西特色、多层级多要素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架构,亟需出台地方性法规,为保护工作提供法治支撑,推动陕西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全面、有序、系统发展。
说明中提到,在《条例(草案)》制定过程中,始终坚持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历史文化保护的决策部署贯穿于立法的全过程各方面,注重调查研究,突出问题导向,凝聚各方共识,确保条例草案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条例(草案)》共八章六十六条,分为总则、申报与批准、保护规划、保护措施、传承与利用、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草案)》调整了适用范围,2008年国务院颁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适用范围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根据中办、国办2021年印发的《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结合陕西省实际,《条例(草案)》将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与管理一并纳入适用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系统完整保护、利用、传承城乡历史文化遗产。
为了避免重复上位法,《条例(草案)》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申报、批准和直接确定的条件与程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条例(草案)》第十二条至第二十条重点对陕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的申报与批准、历史建筑的普查和确定程序作出详细规定,明确政府和部门职责,进一步加强陕西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促进保护工作提质增效。
保护规划是做好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和利用的最直接依据。《条例(草案)》对陕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的保护规划作出具体规定:一是明确保护规划的内容、编制、报批程序要求(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二是注重保护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等的衔接(第二十三条);三是增强保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规定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对确需修改的也明确了4种可修改情形及程序(第二十六条)。
传承利用是实现保护与利用的统一、传承好历史文化资源的必然要求,为最大限度发挥历史建筑使用价值,支持和鼓励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的传承利用,《条例(草案)》设专章对传承利用作出规定。一是明确传承利用的总体要求,包括制定利用实施计划、合理利用实施方式以及底线管控要求(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二是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的传承教育,以及传统营建、修缮技艺的传承发展等内容进行了规范(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三是对历史建筑活化利用作出规定(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