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陕西再次上调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来源:西部网-陕西新闻网 2019-07-02 17:02

西部网讯(记者 李媛)7月2日下午,记者从陕西省人社厅获悉,我省再次上调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4号)等文件精神,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并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2018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下同)的基本养老金(含退职生活费,下同)进行调整提高。

据介绍,通知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七月底,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全部发放到位,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发放到位。

此次养老金调整是省委省政府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继续同步调整我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具体举措。同时,这是自2005年以来连续第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是2016年以来连续第4年同步安排适当提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

具体调整办法:

一: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4元;

二:退休人员15年及以内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三:以退休人员本人2018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不含职业年金)为基数增加1%。增加金额计算到元,不足1元的部分按1元增加;

四、退休人员中,1938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39年1月1日至1943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44年1月1日至1948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

五、本次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在省级参保的原行业统筹企业以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六、对2014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到达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尚未核发到位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暂按预发待遇调整。

退休养老金调整按照什么原则?

今年我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继续坚持“并轨”原则,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一是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54元,体现公平性。二是挂钩调整,与缴费年限和养老金水平双挂钩,体现调整政策的激励性导向,引导参保人员在职时长缴费、多缴费,退休后多拿养老金,多调养老金。

首先是与缴费年限挂钩。退休人员15年及以内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其次是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以退休人员本人2018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增加金额计算到元,不足1元的部分按1元增加。

三是适当倾斜,对高龄退休人员,70至74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75至79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体现对高龄退休人员的照顾。

举例说明:

陈大爷,男,1942年3月出生,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为31年7月,2018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3424.04元。按照今年的调整办法,每月可以增加190元,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为3614.04元。具体计算过程:

1.定额调整:54元

2.挂钩调整:116元

①按缴费年限调整:15×2+17×3=81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②按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3424.04×1%=35元(增加金额计算到元,不足1元的部分按1元增加)

3.高龄倾斜:20元

共增加:54+116+20=1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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