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宝鸡发布6起典型案例
来源:西部网 2026-07-14 16:34
7月14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2026年全市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记者了解到,截止今年7月,宝鸡全市法院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涉拒执犯罪案件56件65人,检察机关决定提起公诉11案13人,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9案11人。宝鸡全市法院在打击拒执犯罪行动中,取得了较好的打击效果,部分被执行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迫于刑事制裁的压力主动履行义务,部分被执行人被判处刑罚后,感受到强大的司法震慑力,积极履行相应义务,使一批执行难度较大的案件顺利执结,及时兑现了案件当事人的胜诉权益,维护了司法权威。
会上发布了6起相关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案例一:荣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采取暴力手段抗拒执行被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田某与某装饰装修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该公司退还田某装修款9000余元,判决生效后,该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田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荣某作为该公司实际控股人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执行阶段,执行干警在荣某住所调查时,酒后的荣某以言语威胁,拒不配合执行工作,执行干警遂决定将荣某依法拘传,荣某听闻后起身从厨房拿出砍刀挥舞,阻碍执行,造成执行干警头部受伤、右手部皮肤挫伤,后经鉴定为轻微伤。
裁判结果
公安机关经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荣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荣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情节,且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考虑荣某离异,有需要抚养共同生活未成年人的实际情况。经评估,荣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遂判处荣某妨害公务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生效判决、裁定是国家公权力的载体,暴力殴打、威胁执行人员,本质是公然对抗国家司法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的情形,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情形。本案中,荣某的行为同时满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妨害公务罪,依法择一重罪处罚,遂被判处妨害公务罪。荣某依法定罪量刑,有力昭示司法执行不容暴力挑衅,同时综合考量其认罪表现和家庭生活实际,对其适用缓刑,充分彰显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案例二:闫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藏匿行踪、隐匿财产逃避执行被判拒执罪
基本案情
朱某甲、朱某乙与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判决闫某偿还朱某甲借款5万元、偿还朱某乙借款19.8万元。判决生效后,闫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朱某甲、朱某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向闫某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传唤闫某接受调查,但闫某拒不报告财产情况,亦不到庭,刻意逃避执行,且长期在外躲藏,更换联系方式,并使用他人微信账号隐匿财产,致使案件长期无法执行到位,导致朱某甲、朱某乙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法院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裁判结果
公安机关经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闫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文书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闫某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依法从宽处理,遂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生效法律文书是司法权威的集中体现,被执行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中,被执行人闫某长期逃避还款义务,不仅未如实报告财产情况,反而借用他人微信账号,隐瞒转移财产,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案充分表明,任何企图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都不要心存侥幸,试图转移、隐匿财产,其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案例三:赵某、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被判拒执罪
基本案情
谷某与赵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赵某、王某共同清偿谷某借款本金及利息115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赵某、王某未按期履行义务,谷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赵某、王某既不向法院申报财产,也不履行还款义务,后经调查了解二被执行人系退休职工,在其养老金账户内留存数十万元可支取的养老金款项,二被执行人为规避法院对该款项的执行,故意不办理账号实名认证手续,致使该笔养老金长期留存于养老保险经办处,处于停发无法支取状态。执行法院多次向二被执行人释法析理、劝导履行,二人始终拒不配合,法院遂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经拘留惩戒后,二被执行人仍不知悔改,拒不履行义务,执行法院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二被执行人幡然醒悟,主动投案自首,并与公安、法院配合完成认证手续,法院从赵某、王某账户扣划可提取的执行案款共计30余万元。
裁判结果
公安机关经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王某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挑战法律权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二被执行人主动投案,后又积极配合法院执行,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遂判决赵某、王某有期徒刑各六个月。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具有法律强制力,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履行。本案中,被执行人赵某、王某藐视法律、态度恶劣,以拒不办理养老保险实名认证的方式,逃避执行,并在法院依法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拒不履行,虽醒悟主动投案,并就剩余款项积极配合法院执行,但法院仍然对其判处刑罚,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拒执犯罪、维护司法权威的坚定决心。
案例四:刘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利用他人账号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被判拒执罪
基本案情
方某与刘某、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刘某、王某归还方某借款本金98万元。判决生效后,刘某和王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方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刘某不如实报告财产,为逃避执行,转移所得资金至其亲属的银行账户,并利用其亲属的身份证办理手机卡注册微信,绑定银行卡后进行多笔资金交易,因刘某采取隐匿收入、转移财产等方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法院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裁判结果
公安机关经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在法院审理中,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当庭向方某归还欠款20万元,并就剩余款项与方某达成和解,取得方某的谅解。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刘某已配合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申请人谅解,且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遂判处刘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典型意义
生效法律文书代表着司法公信力。本案中,被执行人刘某通过借用亲属银行卡转移财产,恶意逃避执行,既是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损害,也是对生效法律文书的公然挑战。通过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清晰传递生效裁判必须履行,任何逃避执行的行为都将依法受到惩处。
案例五: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涉嫌拒执犯罪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主动履行决定不起诉
基本案情
宋某与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宋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万余元。判决后,李某未履行赔偿义务,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逃避执行,李某与其丈夫在事故发生后离婚,并放弃共有财产。其后,李某在明知要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依然选择逃避执行、想方设法转移其名下财产,将未到期的商业保险退保,以现金方式取走退保款5.7万余元,并将其中多数款项交由其前夫和儿子。针对李某逃避执行的行为,法院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拘留结束后,李某仍不履行义务,法院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裁判结果
公安机关经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李某面对将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指控时,深刻认识到拒执行为的严重性,最终一次性付清全部案款,执行案件得以顺利执结。检察机关遂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当前规避执行手段日益隐蔽和多样化,本案中李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在依法应承担赔偿义务的情况下,协议离婚放弃共同财产,并设法转移个人财产,以逃避执行,其行为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情形,被依法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阶段李某主动履行给付义务,遂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彰显了司法办案非单纯惩戒追责,核心在于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兑现胜诉当事人权益,有效修复社会关系。
案例六:邹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拒不腾退房屋、恶意拖延执行被司法拘留
基本案情
王某与邹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邹某腾退并搬离王某的房屋。判决生效后,邹某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搬离,王某多次催促未果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邹某以“无处可搬”等理由拒绝搬离。鉴于邹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且多次劝导无效,法院决定依法对邹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邹某被司法拘留后,经拘留所管教干警不断说服教育,态度逐渐转变,深刻认识到拒执行为的严重后果,表示愿意配合法院执行工作。邹某联系家属配合搬离房屋并将房屋顺利移交王某,案件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良好的法治环境,既以完备的法律规范为坚实保障,更依靠诚实守信的道德素养筑牢根基。司法机关始终保持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高压态势,依法惩戒各类失信行为,明确失信必受追责的行为准则。同时,充分发挥司法示范引领作用,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统一,引导全社会树立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生效裁判的法治观念,持续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