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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韦水河扶风段管理与保护范围的通告

来源:信息中心 2020-03-18 14: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韦水河划界及管理与保护范围通告如下:

一、河道划界范围

上起午井镇(岐扶交界韦水河入境断面),下至杏林镇漳召村(扶杨交界韦水河出境断面)。河道全长44.8km,其中无堤防段44.62km,堤防护岸段0.18km。

二、河道管理与保护范围

韦水河无堤防段管理范围为1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范围内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护岸地。护岸地从水面外边线向外15~20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边线向外10~25米。堤防段管理范围为堤防保护范围内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脚线起向外5~10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边线向外50~100米。(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三、在韦水河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扶风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扶风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临时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滩地、水面的;

(二)修建越堤路、过河便桥、码头的;

(三)打井、钻探,穿堤埋设管线的;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矿产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开发旅游资源的;

(五)其他必须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审批权限报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应急抢险救灾等涉河建设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并报扶风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违章丁坝、顺坝、围堤、生产堤、高路、高渠;

(二)存放物料,倾倒垃圾、矿渣、煤灰、废弃土石料和其他废弃物;

(三)围河造田、围垦河道、种植阻水林木和高秆作物;

(四)设置拦河渔具。

禁止在堤防垦种或者在堤防和护堤地内建房、开渠、挖窖、挖坑、开口、爆破、打井、挖沙、取土、淘金、挖池、挖塘、放牧、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七、通告自2020年3月17日起执行。

扶风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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