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餐饮服务业经营选址禁止性要求提示的通告
来源:安康政务微平台 2026-09-24 14:41
各办理餐饮服务业(含小餐饮)经营主体及申请人:
自2026年8月15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已正式施行,为防范油烟、异味、废气污染扰民,避免各办理餐饮服务(小餐饮)经营主体申请人因选址不合规造成投资损失,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现将有关法律规定及风险提示告知如下:
一、选址禁止性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二、重要提示
营业执照的办理,登记机关仅对提交材料开展形式审查,不对经营场所是否符合环保选址条件进行现场核查,经营场所是否具备专用烟道、是否属于禁设区域,由申请人自行实地核实确认。即使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也不代表该场所即符合餐饮环保条件。如果经营地点属于法定禁设区域,后续监管执法部门仍可以依法作出责令改正、关闭、行政处罚等处理,由此产生房租、装修等一切经济损失,由经营者自行承担。请务必提前核实房屋性质、烟道配套情况,审慎选定经营地址。
安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