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小孩骑车撞伤人,谁负责?

来源:安康中院 2025-06-12 10:35

小区里,孩子脚下的玩具自行车小轮飞转

下一秒,避让不及撞上他人

责任谁来承担?

来看看旬阳法院的案例!

基本案情

图片

2024年某日晚,小花在某小区广场骑自行车游玩,高某正站立与人交谈,小花骑行过程中因避让不及摔倒,身体撞上高某脚踝处,致使高某脚部受伤。事故发生后,高某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被诊断为跟骨骨折。高某出院后多次联系小花父母协商赔偿事宜,小花家属不予配合,遂起诉至旬阳法院,要求小花及其父母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

法院审理

因小花系未成年人,故承办法官上门联系小花父母,了解案件详细情况。小花父母称,并非不愿承担高某医疗费等费用,而是因事故发生后双方对赔偿事宜一直未能协商成功,高某及其家人私自在小区拦下小花询问此事,小花受到惊吓,所以双方矛盾才越来越深,以至于对簿公堂。

法官在观看事故现场视频且详细了解案情经过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在沟通中,小花父母认识到自己孩子的行为造成高某身体受到损害,愿意当场赔偿高某损失,高某表示小孩子也不是故意的,并主动放弃误工费。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小花父母现场赔偿高某2000.00元,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

图片

由于未成年人身体发育不健全、缺乏规避风险能力,家长应当教育子女尽量避免在道路上骑车追逐玩耍,以免与人发生碰撞。家长要履行好监护职责,教育、管理、保护好未成年人,也要谨防发生交通事故及其他伤害事故。

本案中,被告小花骑自行车,因避让不及造成高某脚部受伤,经取证现场视频,小花对本次事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小花系年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故发生时其父母也未在现场,故小花的法定代理人人应当承担高某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精彩推荐

更多推荐

下拉更多推荐

应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