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对违规多领冒领重复领社会保险进行专项整治
来源:西安新闻网 2021-08-09 23:50
为切实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安康市将对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进行专项整治,追缴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
据了解,社会保险待遇包括养老保险待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等。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已纳入社会管理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和户籍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的村、街道社区服务组织要在7日内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经办机构报告;尚未纳入社区管理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要在3日内向死亡者原单位报告,原单位应在4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要在7日内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要在3日内向原单位报告,原单位要在4日内向支付其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城乡居保领取待遇人员死亡后,其亲属要在3日内向其户籍所在地的镇、村(社区)报告,镇社保站按要求向支付其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正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死亡的,其亲属应在7日内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正在领取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人员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在当月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未及时申报导致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及时主动退回。
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服刑的,用人单位或其亲属应当及时向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刑罚情况,并及时主动退回服刑期间违规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
领取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有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就业或参军的;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死亡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的;经人社部门稽核确认属于丧失待遇享受资格的其他情形等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待遇领取人条件变化后,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未及时申报导致冒领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及时主动退回。
同时,参保人员不得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参保人员或其亲属到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回业务。经告知后仍拒不退回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张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