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

西安市民永辉超市购买到过期蛋糕 商家赔偿一千元

来源:华商网 2021-02-26 17:50

吃了后才发现,在超市购买的蛋糕竟然是过期产品,樊先生很气愤。

2月21日,市民樊先生来到永辉超市西安曲江池东路店购物,看见超市货品架上摆放的打折蛋糕不错,樊先生就买了下来,“当时也没在意,蛋糕一盒中有10多袋,回家后孩子吃了不少,次日我无意间发现蛋糕已经过期了。”樊先生说,蛋糕外包装显示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12月13日,保质期为60天,而他购买时的时间为2月21日,已经超过保质期7天。

樊先生说,发现这一情况后,他立即向超市客服进行了反映,工作人员却表示,这样的情况“不可能”。“我觉得超市对消费者很不负责任,向市民热线等部门进行了反映,还没什么结果。”樊先生说。

2月26日,华商报记者与樊先生一同来到永辉超市曲江池东路店,记者看到,樊先生所买的蛋糕品牌为“百乐芬长崎蛋糕”,外包装上显示生产日期为“20201213L16”,为2020年12月13日,保质期为60天,盒子中的小包装袋上,同样注明着相同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此外,樊先生还携带了一张2021年2月21日超市出具的收据单,显示其购买了一盒百乐芬牌长崎蛋糕,打折后的价格为9.9元。

在永辉超市客服中心,工作人员核查后表示,出现这一情况可能是由于超市工作人员的疏忽造成,对比感到十分抱歉,希望能与顾客协商进行解决。

随后,一名客服中心负责人前来解决此事,该负责人表示,通过监控查询,樊先生确实在当天购买了该商品,她承认该商品确实是超市的商品,并向樊先生表示道歉。现场,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超市向樊先生进行了10倍支付价款,因赔偿不够1000元,按照1000元计算。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卢霞表示,消费者在购买食品后,如若发现超过保质期、变质等有问题的,可以向所在区、县卫生监督部门或市卫生局公共卫生监督所投诉举报,也可以法院起诉。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本案中,樊先生支付9.9元购买蛋糕,按上述规定,最终超市向樊先生赔偿了1000元。

“超市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和处理,严禁过期食品上柜销售。”卢霞说,消费者购买食品时注意对商品外观及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进行检查,并要保留发票或销售小票,发现问题持上述凭证同商家进行沟通,沟通未果可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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